宪法是什么意思

宪法的英文是 Constitution,意思是 “组建原则” 。

“宪法” 这个词是日本早期翻译的。日本当时是君主制,由天皇决定“组建原则”,所以翻译成宪法。宪法当时的含义就是天皇法令的意思。可以参考宪兵来来理解宪法这个词。

日本战后改用了和平宪法。使用了一个由民主过程产生的新宪法。但是依然沿用了宪法这个词。

其实我们常说的香港“基本法”,就是宪法的意思。

下面我们看看一些宪法的内容:

美国宪法序言 (1787):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日本宪法序言 (1947):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德国宪法第一章 (1949):

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三、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